(2016)浙03民终2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济南瑞泉电子有限公司与温州汇溥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瑞泉电子有限公司,温州汇溥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25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瑞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号数码港大厦*座***室。法定代表人:于卫国,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汇溥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河通桥*号*幢***室。法定代表人:徐长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济南瑞泉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州汇溥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向上诉人济南瑞泉电子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之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6660元,逾期不缴作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济南瑞泉电子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济南瑞泉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俊代理审判员 黄丽君代理审判员 叶 恒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瀚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