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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民特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韩国强、韩国华、韩国利、韩瑞麟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国强,韩国华,韩国利,韩瑞麟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特131号申请人:韩国强,无固定职业。申请人:韩国华,烟台凯联化工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韩国利,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申请人:韩瑞麟,无固定职业。申请人韩国强、韩国华、韩国利、韩瑞麟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于克晓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之间系兄弟关系,其父亲韩登敏于2004年10月3日去世,其母亲张美英于2012年4月23日去世。韩登敏与张美英于1998年12月参加房改,取得了烟台市芝罘区新海阳东街8号内6号房屋的全产权,烟台房产管理局于1999年10月13日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权人登记在韩登敏名下。韩登敏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张美英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韩登敏与张美英生前均无遗嘱,亦无遗赠抚养协议。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于2016年6月30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新海阳东街8号内6号的房产由申请人韩国强继承所有,申请人韩国华、韩国利、韩瑞麟均自愿放弃继承,也不需要申请人韩国强支付补偿款。现申请人申请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韩国强、韩国华、韩国利、韩瑞麟于2016年6月30日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于克晓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二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