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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6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北京市同一源律师事务所与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同一源律师事务所,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6民初516号原告:北京市同一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80号通正国际大厦10层1007室。法定代表人:周乐良,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边金鹏,北京同一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湖路825号。法定代表人:李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海瑞,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世强,男,汉族,1969年10月26日出生,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同一源律师事务所与被��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同一源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9.53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2304.77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2304.76元。审 判 长  徐 凤人民陪审员  宋玉兰人民陪审员  姜金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裴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