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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执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徐文光、陈桂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光,陈桂莲,辛玉荣,辛炬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105-2号申请执行人徐文光,男,1955年2月1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被执行人陈桂莲,女,1950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辛玉荣,男,1945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辛炬才,男,1979年10月24日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关于徐文光与陈桂莲、辛玉荣、辛炬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1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桂莲、辛玉荣、辛炬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文光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辛玉荣、辛炬才的银行账户,查封了辛玉荣、陈桂莲名下房产,但该房产暂不宜处置。除此以外,被执行人辛玉荣、辛炬才、陈桂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桂莲、辛玉荣、辛炬才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徐文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桂莲、辛玉荣、辛炬才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徐文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一初字第1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胡李欣审判员 梁加灵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蓝婷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