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龙玉珍申请执行杨岩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玉珍,杨岩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224号申请执行人龙玉珍,务农。现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岩机,现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关于龙玉珍申请执行杨岩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金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龙玉珍与被告杨岩机于2013年6月10日签订的《调解协议》有效;二、被告杨岩机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龙玉珍人民币18000.00元房屋修补费。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被告杨岩机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杨岩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龙玉珍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岩机在林业、土地、房管等部门无产权登记,在金融部门无存款,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2015)金执第0022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李自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红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