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财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李睿斌与杨学领、王艳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睿斌,杨学领,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财保119号申请人李睿斌,韩国籍。法定代理人李赫辰,韩国籍。委托代理人狄春霞,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学领。被申请人王艳。申请人李睿斌因财产保全案件,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艳名下的鲁P×××××高尔夫牌红色小型机动车一辆。并已提供资信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艳名下车牌号为鲁P×××××的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功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