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执1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执1633号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与周伟祥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周伟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1633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钟飞健。被执行人周伟祥,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2710。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申请执行周伟祥行政处罚案,该局作出的三国土罚[2015]6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2016)粤0607行审84号行政执行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伟祥除有少量银行存款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于执行请求中所涉及的拆除建筑物、返还土地等内容,因该请求可能与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维持家庭生活的需求存在冲突,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如本院强制执行,可能会产生难以预料的社会稳定问题,故建议在条件成熟前对该部分执行请求暂不作强制执行处理。本院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在限期内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经本院书面告知执行程序及拟终结本次执行措施后未提出异议,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第16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