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4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4民初666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吴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6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孙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汪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