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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4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4民初666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吴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6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孙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汪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