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佛山市乐宝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付敏华、广州奥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2016民初100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乐宝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付敏华,广州奥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1003号原告:佛山市乐宝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蔡娅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炎燊,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戚潇颖,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付敏华,住广东省乐昌市。被告:广州奥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艳。委托代理人:冯玉阳,系该被告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乐宝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付敏华、广州奥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乐宝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乐宝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700.5元,由原告佛山市乐宝飞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长 黄 燕人民陪审员 郑秋明人民陪审员 叶玉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秋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