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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二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窦胜太与石德军、陈会英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胜太,石德军,陈会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二初字第00408号原告窦胜太,男,汉族,1960年3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小三,焦作市山阳区焦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德军,男,汉族,1963年7月1日生。被告陈会英,女,汉族,1963年5月15日生。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吕洪兴,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窦胜太与被告石德军、陈会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窦胜太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胜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康福军审 判 员  王惠敏人民陪审员  杜荣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园园第1页第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