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3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林红华与林福盛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红华,林福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3802号原告林红华,女,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委托代理人童长欣,郭美华,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福盛,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红华与被告林福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红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林红华负担。审判员 林 朝 晖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仙媛(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