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3民初2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赵婷诉遂宁君豪阳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民初2126号原告赵婷,女,汉族,生于1989年9月22日。被告遂宁君豪阳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滨江北路449号。法定代表人杜元华。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和群。委托代理人张世明,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婷诉被告遂宁君豪阳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赵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赵婷负担。审判员 陈 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静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