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1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冯引平诉宋波峰劳务合同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1民初121号原告:冯引平,男,1956年8月14日出生。被告:宋波峰,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引平诉被告宋波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引平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引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引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侯鸟龙审 判 员 崔阿勇人民陪审员 连东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星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