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4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南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林永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林永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4421号申请执行人南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林永斌,男,195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关于南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林永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268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永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26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黄 伟执行员 曾德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