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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黄清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黄清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8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代表人曹亮,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清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申请执行黄清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清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或续行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黄清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691433.48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玥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