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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卢晓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晓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02刑初77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晓,男,于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汉族,小学文化,系和顺县义兴镇东垴村村民,住。2015年12月1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晋中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6)第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晓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晓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晓租晋中市开发区使赵村大队南侧一门面房,于2015年10月5日开始经营成人用品店。该从太原建南汽车站附近的一家计生用品店,以每盒1.5元的价格购进了10盒“吉达伟哥”、以每盒2元的价格购进了10盒“绿色伟哥”,以每瓶10元的价格购进了9瓶“牛8天”,以80元的价格购进了9瓶“玛卡伟哥”,以每盒5元的价格购进了10盒“V9浓缩深海角鳖烯油助勃延时片”。后卢晓陆续向顾客销售了三盒“吉达伟哥”,四瓶“玛卡伟哥”,2盒“V9浓缩深海角鳖烯油助勃延时片”。2015年11月11日被晋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查获。晋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从卢晓处查获的“吉达伟哥”等5种药品均为假药。据此,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卢晓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惩处。被告人卢晓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晓租晋中市开发区使赵村大队南侧一门面房,于2015年10月5日开始经营成人用品店。该从太原建南汽车站附近的一家计生用品店,以每盒1.5元的价格购进了10盒“吉达伟哥”、以每盒2元的价格购进了10盒“绿色伟哥”,以每瓶10元的价格购进了9瓶“牛8天”,以80元的价格购进了9瓶“玛卡伟哥”,以每盒5元的价格购进了10盒“V9浓缩深海角鳖烯油助勃延时片”。后卢晓陆续向顾客销售了三盒“吉达伟哥”,四瓶“玛卡伟哥”,2盒“V9浓缩深海角鳖烯油助勃延时片”。2015年11月11日被晋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查获。晋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从卢晓处查获的“吉达伟哥”等5种药品均为假药。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晋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现场检查笔录、照片、涉案物品清单、移交物品清单。经现场检查发现卢晓销售的“吉达伟哥”等5种产品共39盒,产品标签或说明书均标有防治疾病或宣称具有药品疗效等内容。2、晋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认定“吉达伟哥”等5种产品为假药的函、假药目录。经该局认定,涉案的“吉达伟哥”等5种产品产品标签或说明书均标有防治疾病或宣称具有药品疗效等内容,均未标示药品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编号、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编号,属于假药。3、晋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关于卢晓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物品移交通知书。经初步调查,卢晓经营假药涉嫌构成犯罪,移送晋中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查处。4、被告人卢晓的供述、进货记录。该交代,2015年10月5日开始,该租晋中市开发区使赵村大队南侧一门面房,经营成人用品店,10月10日左右该去太原建南汽车站对面一个批发成人用品的商店以每盒1.5元的价格进了10盒“吉达伟哥”、以每盒2元的价格购进了10盒“绿色伟哥”,以每瓶10元的价格购进了9瓶“牛8天”,以80元的价格购进了9瓶“玛卡伟哥”,以每盒5元的价格购进了10盒“V9浓缩深海角鳖烯油助勃延时片”。该进药的地方只有营业执照、医疗器械营业资格,没有看到有销售药品的相关资质,该也没有问过,当时药品不在商店,是一个男的去外面拿回来的。该也没有销售药品的任何资质,那的店员告诉该要是没有证就不要把药品摆在明面上,有人问再往出拿,该也感觉这些药有问题,就把一部分药品放在该商店收银台最底下的抽屉里,还有一些放在里屋的箱子里,该卖过2盒“V9”、3盒“吉达伟哥”、4盒“玛卡伟哥”。5、被告人卢晓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其身份情况。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关联,印证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晓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卢晓在庭审中选择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晓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的吉达伟哥七盒、牛八天九盒、绿色伟哥十盒、玛卡伟哥五盒、V9浓缩深海角鳖烯油助勃延时片八盒依法予以没收。三、对被告人卢晓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广文审 判 员  郝玉萍人民陪审员  白彩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桑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