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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行申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赵继华与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其他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继华,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行申2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继华,男,汉族,1955年6月2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庄少勤,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再审申请人赵继华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三中行终字第8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继华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证据规则,其申请公开的信息,是被申请人市规土局在履行土地管理职责中制作并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由被申请人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中赵继华申请获取永源浜4号地块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受让人完成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可建总建设面积的60%的建筑工程量的建设期限”。该信息内容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本案中根据赵继华特征描述所指向的政府信息载体就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鉴于该地块相关信息已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进行了登记,赵继华申请获取系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依照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途径申请查阅。故市规土局答复赵继华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出查阅申请,于法不悖。原判决未支持赵继华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赵继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继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宏伟代理审判员  刘 琳代理审判员  肖 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慧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