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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蔡东平与李传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东平,李传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540号申请执行人蔡东平,男,生于1973年9月25日,汉族,章丘市琅沟电厂职工,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李传钼,男,生于1954年6月19日,汉族,教师,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东平与被执行人李传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传钼在章丘市圣井农村商业银行有工资账户,本院依法向该单位下达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系轮候冻结。因扣款期限很长,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章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刘全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秀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