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27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峰与被执行人李勇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峰,李勇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7执173号申请执行人郭峰,男,1975年1月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被执行人李勇智,男,1975年4月25日生,汉族,工人,住垣曲县。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晋0827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峰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李勇智在你处的工程款。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薛红岩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