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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1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王琳、谌吉祥与徐州瑞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琳,谌吉祥,徐州瑞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11民初885号原告王琳,xxxxxxxxx。委托代理人谌吉祥,xxxxxxxxx。原告谌吉祥,xxxxxxxx被告徐州瑞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XXX#公交商贸大厦X-XXXX室。法定代表人王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燕燕,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琳、谌吉祥诉被告徐州瑞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旺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瑞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又于2016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琳、被告瑞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燕燕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谌吉祥经本院合法传��,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琳、谌吉祥诉称,2013年9月18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西雅园小区X-X-XXXX室商品房。根据合同附件三的约定,燃气室外管道进户,由住户自行申请开通。后原告查看房屋时发现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燃气主管道安装于厨房内中间位置。此行为首先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也违反了设计图纸,其次严重影响厨房内部炉灶、橱柜、冰箱、燃气壁挂炉等设备的安装,也有损美观,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中的约定将燃气管道移至室外安装,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瑞旺公司辩称,一、合同里没有约定燃气管道安装在室外,故被告不违反合同约定。二、原告无权将燃气管道移至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输配工程及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城镇燃气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施工资质,而被告并无资质,因此无权将管道移至室外。三、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华公司)具备施工资质,其在被告多次恳请后明确表示,立管在室内符合规范,而且通过验收,并明确不予整改。四、立管移至室外是设计的变更,必须经过严格的行政审核程序,并非被告单方能够决定。五、徐州市燃气施工由港华公司独家经营,被告甚至连委托设计的权利都没有,更别说更改管道。综上所述,原告主张将天然气管道移至室外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8日,原告王琳、谌吉祥与被告瑞旺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7700.91元的单价购买徐州市西雅园X-X-XXXX室(建筑面积95.20平方米)。该合同附��三约定“……10、其他:供暖水管进入户内分水器;天然气室外管道进户,由住户自行申请开通;有线电视、网络外线接入多媒体箱由住户自行申请开通。”上述房屋建成后,原告王琳、谌吉祥认为燃气管道安装现状与合同约定不符,遂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被告瑞旺公司应诉后则以辩称理由予以反驳。经调解无效。庭审中,关于被告瑞旺公司违约的问题,原告王琳、谌吉祥提交《关于西雅园小区业主反映问题的回复》影印件、施工设计图纸电脑打印件、港华公司客服电话录音、被告瑞旺公司负责人水启诚与小区业主的谈话录像、彭城晚报复印件、徐州市和平上东小区商品房买卖合同影印件等证据一组。《关于西雅园小区业主反映问题的回复》影印件内容为:“尊敬的西雅园小区业主:就业主集中反映的冷凝水管位置改造、燃气管道位置改造、室外连廊封堵3个事宜。经我公司咨询相关单位和专家,回复如下:一、燃气管道位置外改。原图纸设计,燃气管道留在室外,在结构施工过程中已经预留了通往室内的洞口。居民供气由港华公司独家经营。港华公司坚持管道必须放在室内,否则不予安装施工,不予通气、类似��形,和平上东、云龙华府、星河湾等项目也是这样安装的……”施工设计图纸电脑打印件正面显示,厨房中标注“RD1”,该打印件负面显示“RD1为天然气进户管预留洞,DN80PVC中心距地(结构面)为500。RD2为天然气进户管预留洞,DN80PVC中心距地(结构面)为2770。”港华公司客服电话录音主要内容为,客服人员称燃气管道安装在室内室外均符合国家规定,现有安装系被告瑞旺公司与港华公司共同设计。被告瑞旺公司负责人水启诚与小区业主的谈话录像显示,水启诚明确陈述西雅园小区燃气管道安装原设计在户外。彭城晚报复印件、徐州市和平上东小区商品房买卖合同影印件显示,水启诚系被告瑞旺公司副总经理,有权代表被告瑞旺公司处理燃气管道相关事宜。和平上东小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燃气管道的安装未作明确,与���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不一致。针对上述问题及证据,被告瑞旺公司认为,合同附件三意为被告瑞旺公司负责管道入户,原告王琳、谌吉祥负责接通燃气,并不能证明原被告明确约定燃气管道安装在室外。涉案房屋土建设计由徐州久鼎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鼎公司)负责,而久鼎公司无设计燃气管道的资质,其出具的设计图不可能含有燃气管道的相关设计。港华公司于2015年6月委托上海燃气研究公司设计涉案小区的燃气管道,并不存在燃气管道设计在外的情况。原告王琳、谌吉祥提交的《关于西雅园小区业主反映问题的回复》影印件并非原件,施工设计图纸电脑打印件并未标注名称,被告瑞旺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被告瑞旺公司按照久鼎公司的设计预留了燃气管道入口,但港华公司在施工时未予理会。水启诚的谈话录像属实,但其仅���被告瑞旺公司副总,并非法定代表人,亦未得到授权,其陈述不能完全代表被告瑞旺公司。且水启诚的陈述内容与被告瑞旺公司持有的证据矛盾,与事实不符。徐州市和平上东小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影印件,不能确认其真实性。关于上述问题,被告瑞旺公司提交了久鼎公司出具的《证明》及设计图纸、被告瑞旺公司向港华燃气出具的《关于天然气管道调整的函》、港华公司出具的《关于天然气管道设计、施工、验收说明》及设计图纸、徐州市住建局出具的《住宅小区管道燃气设施交付使用意见》等证据。原告王琳、谌吉祥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持有异议,并认为燃气管道的设计安装符合国家规范并不等同于符合合同约定,即使上述证据为真,亦无法证明被告瑞旺公司按约履行相关义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勘验,涉案小区2层以上住房的室内燃气管道两端分别位于天花板及地面,燃气管道与厨房下水管道平行竖立。该管道外部张贴《港华燃气-室内燃气管道安装警示》,内容为“1、严禁损坏、拆除、包封、改动燃气管道及支撑、支架等附属设备。2、请在装修前预约我公司客服热线进行燃气管线的设计和安装。3、因客户原因致使无法安装、开通使用的,将由客户承担全部责任。客户服务热线……”为查明案件相关事实,本院分别致函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及港华公司。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于2016年4月向本院回函称:“……现复函如下:1、该小区施工图纸设计单位为徐州久鼎工程设计咨询公司,其设计的施工图纸并未在我局备案。按照备案规定,设计单位于2013年3月19日在我局办理了设计合同备案(备案号:徐-2013-00126)。燃气工程设计解释详见附件。2、西雅园小区内的燃气设施已于2015年12月份进行了交付使用验收。经现场勘察和查验港华公司出具的通气证明及其它施工资料,小区庭院燃气管道已与市政燃气管道联通,户内燃气管道安装基本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具备分户开通条件。附:久鼎公司的情况说明”。久鼎公司的情况说明内容为“徐州市建设局:我公司于2013年3月19日在贵局备案徐州西苑中路东侧地块工程项目(徐州市西雅园小区),备案号(徐-2013-00126)。本工程于2013年3月完成施工图,2013年4月通过审图。由于我公司没有燃气工程设计资质,我公司出具的西雅园项目施工图不含燃气工程设计。由具有燃气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才具有法律效力。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时,燃气方案并未确定。若燃气方案定为每户从室外主管道引入支管进室内,则支管需要穿墙。为了避免后期外墙大量开洞,施工图图纸说明一栏中记载的设计天然气进户管预留洞(RD1),距地2770毫米。此预留措施仅为若燃气管道设置于户外时提供便利,对具有燃气专业设计资质单位具体确定何种方案并无约束力。由具有燃气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才具有法律效力。特此说明。”港华公司于2016年6月向本院回函称:“……本工程于2014年12月完成设计并签订合同(设计为室外挂表方式,并在合同中签订为室外表,合同条款:港华公司受瑞旺公司委托在西雅园安装室内、外燃气管道工程,安装方式采用户外集中挂表)……燃气管道作为公用设施安装于厨房内,从底层竖向而上,必然会和同样是从底层竖向而上的室内公用设施-下水管道平行,保证双方管道的维修间距即可。燃气管道至于是安置于室内还是室外,是要综合房屋的外立面、墙体结构、保温层厚、厨房内用气设备位置等因素来确定,但都要以符合国家规范为前提。本项目就是依据此原则,从设计、选材、施工、监理都是按国家规范进行,并没有违规之处。现安装在室内的燃气管道为DN40镀锌管,距离墙体约为80毫米,穿越楼板套管为DN80镀锌管,层高按2.7米计算,如果计算占用面积的话,仅仅是DN40管道的截面积,为0.048/2*0.048/2*3.14=0.0018平方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中第10.2.27、10.2.30条款明确要求室内燃气立管、支管宜明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2.36条款对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安全净距有明���要求,业主厨房中的电器等设施距燃气管道净距必须满足规范要求……燃气管道至于是安置于室内还是室外,是要综合房屋的外立面、墙体结构、保温层厚、厨房内用气设备位置等因素来确定,而西雅园无法总体满足室外立管的要求,故我公司无法进行立管外移。”关于上述回函,原告王琳、谌吉祥认为,徐州市城乡建设局没有解释清楚图纸备案和合同备案的区别,也没有解释清楚“基本符合”国家规范与完全符合国家规范是否一致。原告王琳、谌吉祥提交的图纸能够证明涉案小区2楼至34楼的燃气管道原设计位置距地面500毫米,而久鼎公司与被告瑞旺公司串通作虚假陈述。港华公司答复涉案小区为室外挂表,但实际上涉案小区却为室内挂表。按照常识,如室外挂表,燃气管道亦应安装于室外。港华公司关于燃气管道符合国家规范的陈述与徐州市城乡建设局的答复相矛盾。虽然燃气管道本身占用面积较小,但严重妨碍业主对室内空间的有效利用,如水电设计、厨房电器分布及橱柜安装,增加工程量及费用。同时也增加了业主在用电用火时的安全注意程度和难度。港华公司答复无法外移燃气管道,应具体说明有关技术细节及相关国家规范。事实上如被告瑞旺公司负担相应改造费用,且业主积极配合,完全能够外移燃气管道。关于上述回函,被告瑞旺公司认为回函足以证实燃气管道原即设计于室内,预留通口距地面2770毫米,目前不具备改造条件。关于上述回函,本院在庭审中向原告王琳、谌吉祥释明,港华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燃气安装、供应的主体,认为改造涉案小区燃气管道不具备技术条件,原告王琳、谌吉祥应充分考虑本案的诉讼风险。原告王琳、谌吉祥经释明后仍坚持现诉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如该债务存在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等情形,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的,不予支持。本案中,涉案燃气管道系公共设施,是否可予改造应考量原有建设是否符合国家规范、进行改造是否符合技术条件等因素。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作为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向本院确认涉案小区现有燃气管道安装符合国家规范、具备使用条件。港华公司作为燃气设施的安装单位及燃气的供应单位,向本院确认涉案小区无法总体满足室外立管要求,无法改造燃气管道。故原告王琳、谌吉祥关于改造燃气管道的诉讼请求无法实现���本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原告王琳、谌吉祥经本院释明后仍坚持上述诉请,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琳、谌吉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王琳、谌吉祥负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瑞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人民陪审员 苏正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晓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