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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3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济南亿家安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亿家安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志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3351号原告济南亿家安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徐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宏涛,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天舒,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志强,男,生于1981年5月27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原告济南亿家安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家安悦公司)与被告赵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家安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宏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志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亿家安悦公司诉称,2009年9月22日,我公司与济南市金色港湾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金色港湾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由我公司为金色港湾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依照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合同生效后,我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赵志强系本小��6-3-703室的业主,自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共计欠付物业服务费1573元,逾期滞纳金142元。经我公司催要,至今未支付。我公司已于2014年10月撤出金色港湾小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赵志强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1573元,逾期滞纳金142元(暂计算2015年7月16日律师函出具之日),计算日期为逾期之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送达费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亿家安悦公司明确被告赵志强应交物业费计算至2014年9月21日,其主张物业费变更为1541元。逾期滞纳金自2014年9月22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滞纳金。被告赵志强(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亿家安悦公司原系济南市历城区金色港湾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2014年9月22已撤出该小区。2009年9月22日,原告亿家安悦公司与济南市��色港湾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亿家安悦公司对金色港湾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向其支付物业服务费,服务期限自2009年9月22日至2012年9月21日。协议约定每季初十日内交纳当季的物业服务费,多层服务费为0.6元/月/㎡,小高层为1元/月/㎡。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业户和物业使用人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月应交物业管理费总额×3‰×逾期天数,缴纳滞纳金。2012年8月25日,原告亿家安悦公司与济南市金色港湾小区业主委员会再次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原告公司于2012年9月22日至2014年9月21日继续为金色港湾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方式没有变化。原告亿家安悦公司称涉案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庭审中,原告亿家安悦公司提交业主临时公约业主承诺书及2013年(1月至6月)物业费收据,拟证实被告赵志强系济南市历城区金色港湾6号楼3单元703室的业主及物业费的计算依据。业主临时公约业主承诺书载明赵志强为金色港湾6号楼3单元703号业主,该承诺书业主签名为“赵志强”。物业费收据载明:交款单位为赵志强,收款数额为629.2元,收款事由为2013年1月至6月物业费。在其他案件审理中,查明原告亿家安悦公司对金色港湾小区的服务存在服务不到位的情况。本院认为,原告亿家安悦公司与金色港湾小区业委会签订了《金色港湾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形成的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此约定及于该小区全体业主。原告亿家安悦公司对金色港湾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赵志强应当依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结合被告赵志强所交纳的2013年的物业费的数额及原告亿家安悦公司所主张的物业费的计算标准,本院对原���亿家安悦公司要求被告赵志强交纳物业服务费1541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因原告亿家安悦公司履行合同存在不到位的情况,本院对其要求被告赵志强支付滞纳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志强支付原告济南亿家安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54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济南亿家安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赔偿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志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 颖人民陪审员  刘庆宝人民陪审员  许成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