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602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铜仁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吴丽、毛建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仁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吴丽,毛建军,刘泽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02民初1286号原告铜仁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地址:铜仁市碧江区西外环路10号。法定代表人肖忠龙,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万松,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被告吴丽,曾用名吴兰,女,1978年3月7日出生,苗族,铜仁市碧江区就业局培训科工作人员,住铜仁市。被告毛建军,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与被告吴丽系夫妻关系,住址同上。被告刘泽玉,女,1964年7月1日出生,侗族,铜仁市碧江区财政局市中分局工作人员,住铜仁市碧江区中山路38号附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铜仁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吴丽、毛建军、刘泽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铜仁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6年6月2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被告已向其偿还了代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仁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1252元,由原告铜仁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承担。代理审判员  帅清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龙仲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