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223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3民初933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邱云昌,崇阳县白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乙。委托代理人陈晓,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黄立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