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3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3民初933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邱云昌,崇阳县白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乙。委托代理人陈晓,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黄立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