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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5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王怀生与天全县鑫鑫页岩砖厂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5号申请执行人王怀生,男,生于1954年2月28日,住四川省名山县。被执行人天全县鑫鑫页岩砖厂,地址:天全县始阳镇光荣村一组,法定代表人李明山。天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天劳人仲案[2015]4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怀生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天全县鑫鑫页岩砖厂已被查封,法定代表人李明山也下落不明,该厂因经营不善倒闭,且未取得国土使用证,页岩矿采矿权也到期作废,现暂无进入评估拍卖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裁定如下:终结天劳人仲案[2015]4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邹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匡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