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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杨光成与芦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成,芦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481号原告杨光成。被告芦强,现下落不明。原告杨光成诉被告芦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光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光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光成负担,退回原告杨光成150元。审 判 长  张京郧审 判 员  傅娟娟人民陪审员  彭绣霖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 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