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1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新燕与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燕,李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1105号原告王新燕,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刘中伟、王永玉,河南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燕,女,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王新燕诉被告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借款人段爱民已于2016年1月16日死亡。原告以被告李海燕与段爱民系夫妻关系为由,要求被告李海燕承担还款责任,但未向本院递交段爱民与李海燕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故原告起诉被告李海燕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新艳对被告李海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员 袁保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慧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