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4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陈琳琅申请执行叶贞勇,李汝均,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琳琅,叶贞勇,李汝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4执177号申请执行人陈琳琅,男,1984年8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执行人叶贞勇,男,1970年4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执行人李汝均,男,1971年1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陈琳琅与被执行人叶贞勇,李汝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016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叶贞勇,李汝均,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琳琅,于2016-02-0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叶贞勇、李汝均外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0324执29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5)正民初字第01622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向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