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执字第022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步三妹与苏州江贺丈母娘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步三妹,苏州江贺丈母娘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02211-1号申请执行人步三妹,女,1960年5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苏州江贺丈母娘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峰。申请执行人步三妹与被执行人苏州江贺丈母娘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虎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苏州江贺丈母娘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步三妹借款本金54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步三妹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当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4725元,执行费72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被执行人组织机构代码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有存款;向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苏州江贺丈母娘餐饮有限公司名下有牌照为苏EXXX**、苏EXXX**汽车两辆已被本院多次查封,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故无法处置;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虎丘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但未发现有房产登记。鉴于此,本院将被执行人苏州江贺丈母娘餐饮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执行庭查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人民银行查询回单、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虎丘分中心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回执、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回执及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EMS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5)虎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嵇建平执行员 孙榕宁执行员 师永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子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