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3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刘某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23刑初16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公诉刑诉(2016)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瑞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中旬至6月3日期间,被告人刘某以“包谷籽猜单双”附加“落地红”的赌博方式,在绥阳县蒲场镇七九村居民李发素家、王方权家、陈家福家的院坝开设赌场。被告人刘某从中抽头渔利现金七、八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于2015年7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人李某甲、肖某、陈某某、王某某、李某乙、徐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开设赌场,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案发后到公安机关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远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文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