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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1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龚振德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龚振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603号罪犯龚振德,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2012)佛顺法少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振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9月4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狱执行刑罚。因罪犯龚振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我院于2014年9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1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龚振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龚振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3月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嘉奖。罚金10000元全部缴纳。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龚振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罪犯涉案犯罪所得未退赔,综合上述情况,本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一年的建议调整为十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振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