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刑更2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慧梅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慧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2875号罪犯李慧梅,女,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桂阳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8日以(2008)郴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罪犯李慧梅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4日以(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罪犯李慧梅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08年5月22日至2023年5月21日止。于2009年4月28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2013)长中刑执字第015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2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罪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进行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慧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慧梅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慧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显 雄审 判 员 旷 学 瑛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