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91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杨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291行初22号起诉人杨靖。2016年6月3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杨靖的起诉状,以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鸿山街道办)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具体事由为其祖父母曾在原无锡县后宅乡董家弄河西村中间靠东第一家建造老屋平房三间,其父母去世后,应由其与弟弟杨某共同继承,后该房屋被拆掉由杨某重新建造了新屋,所涉土地也由政府批给了别人。后董家弄河西村中间靠东第一家的位置后造新房及土地又被鸿山街道办征地拆迁,但鸿山街道办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仅与杨某签订了一份拆迁补偿协议,未通知杨靖参加,损害了杨靖赢得的补偿权利,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鸿山街道办就董家弄河西村中间靠东第一家位置的宅基地征收补偿杨靖14万元。杨靖对其主张的应补偿的拆迁房屋仅提供了鸿山街道建新村(董家弄)部分居民的证明。本院认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但从本案起诉人杨靖提起本次行政诉讼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及相应的诉讼请求看,杨靖的诉讼请求系针对鸿山街道办作出的何种行政行为提出并不明确,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条件,故对杨靖的本次起诉应裁定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杨靖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 璐审 判 员 曹雪青代理审判员 方庆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秦佳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