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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6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赵力与 王朝强、党俊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力,王朝强,党俊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6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赵力,生于1967年12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被执行人王朝强,男,生于1969年4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被执行人党俊丽,女,现年41岁,汉族,住址同上。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宁民初字第005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执行款81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申请执行费112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依然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6执恢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勇审判员 张文辉审判员 韩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红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