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财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冠县华美电缆有限公司、冠县港海薄板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华美电缆有限公司,冠县港海薄板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常发板业有限公司,山东星都板业有限公司,张明坤,赵汝常,陈秀法,徐国强,钱明怀,杜华伟,朱英民,胡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财保223号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冠县华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经济开发区苏州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张明坤,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冠县港海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鲁西新世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杜华伟,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冠县常发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汝常,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山东星都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鲁西新世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国强,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张明坤,男,199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赵汝常,男,1968年8月9日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陈秀法,男,1954年5月9日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徐国强,女,1957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钱明怀,男,1949年7月8日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杜华伟,男,198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朱英民,男,1970年1月7日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胡红伟,男,1978年5月5日生,汉族,住冠县。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上述被申请人未偿还到期应结债务,申请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0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上述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0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文成审判员 翟坤达审判员 王永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海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