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1民初2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吴鹏飞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鹏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2854号原告:吴鹏飞,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程晴晴,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鹏飞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鹏飞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鹏飞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吴鹏飞负担。审判员  赵国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俊俊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