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18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877-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62年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晓东,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女,汉族,1963年8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廷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