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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2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民初1354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生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玉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