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2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民初1354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生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玉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