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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州执字第2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显民与被执行人王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显民,王庆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州执字第2202号申请执行人:王显民,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北京市被执行人:王庆云,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显民与被执行人王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庆云所有的位于莱州市区拿力大厦一层东第2、3、4户营业楼进行了评估和拍卖,2017年6月16日,买受人王显民以134.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王庆云位于莱州市区拿力大厦一层东第2、3、4户营业楼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给买受人王显民。二、买受人王显民可持本裁定到相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王海燕审判员 王宝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英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