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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1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陶彦东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427号罪犯陶彦东。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8日作出(2008)宁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陶彦东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对被告人陶彦东犯罪所得予以追缴,责令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1月14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8日作出(2011)苏刑执字第003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13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9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10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陶颜东,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陶颜东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陶颜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陶颜东悔改表现突出,2013年9月、2014年8月、2015年6月、2016年4月被连续四次评为监狱表扬。陶颜东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及退赔均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陶颜东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罪犯陶颜东未自觉履行财产义务,比同等条件下的其他罪犯适当少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颜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8年3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