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010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雷保东申请苑征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保东,苑征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01055-4号申请执行人雷保东。被执行人苑征会。雷保东申请苑征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执字第100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雷保东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学彬执行员 李志杰执行员 张献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