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民终1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李开珠与济宁标迪夫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开珠,济宁标迪夫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19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开珠,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市任城区。委托代理人孙业富,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媞,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标迪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吴泰闸路领袖庄园3号楼东单元7楼,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晶,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士东,山东康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辉。上诉人李开珠、济宁标迪夫建材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4560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45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扈 琳审判员 史宝磊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纯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