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行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杜火金与武汉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火金,武汉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行初81号原告杜火金。委托代理人李源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汉英,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万勇,市长。委托代理人李明,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况怀波,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火金诉被告武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杜火金于2016年6月30日庭审中,当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火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火金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火金负担。审判长 刘 忠审判员 肖 丹审判员 朱金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笑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