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9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万德禄与席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29民初411号原告万某。被告席某。原告万某诉被告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席某经本院传票(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某诉称:2014年5月24日、2014年6月24日,被告先后两次分别向原告借款40000元,共计80000元,两次借款均约定借款期限1年,利息每月800元。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予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3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席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4日,被告席某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到万某现金肆万元正,借期壹年(月息2分,半年付一次息)借款人:席某2014.5.24”。同年6月24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4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到万某现金肆万元正(月息2分,借期壹年半年付一次息)席某2014.6.24”。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3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另查明: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席某没有向本院说明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席某欠原告万某人民币8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张借条均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约定每月借款利息为40000×2%=800元,则两次借款利息为800×12×2=19200元。由于未约定逾期利息,原告主张按借款利息每月800元计算从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主张的逾期利息12800元超出规定,实际逾期利息为12533元,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且没有说明存在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应当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席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万某借款80000元及利息31733元;二、驳回原告万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被告席某负担2535元,原告万某负担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开户名:淮安市财政局,账号:34×××5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周 涛人民陪审员 严 方人民陪审员 陈加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