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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3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3)吴翠竹与杭州橙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翠竹,杭州橙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3079号申请执行人吴翠竹,女,193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杭州橙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205号402室。法定代表人:聂建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翠竹与被执行人杭州橙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6月30日,被执行人杭州橙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吴翠竹借款9250元,逾期利息346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15日,此后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92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1%的四倍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5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杭州橙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橙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0执30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翠竹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橙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典磊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尤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