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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303号原告:李某,女,1971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荆某,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荆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姜    克    香人民陪审员 汤峰人民陪审员李先坤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龙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