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2执恢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关锋与被执行人郑义、邢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锋,郑义,邢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恢99-2号申请执行人关锋,男,1974年9月4日出生,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郑义,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邢丽丽,女,1985年7月29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关锋与被执行人郑义、邢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古民二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依法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郑义名下所有的房屋,期限为三年。故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准许。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4)古民二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