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7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保定生力宝饲料有限公司与杨贞林、徐坤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生力宝饲料有限公司,杨贞林,徐坤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27民初822号原告保定生力宝饲料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北罗镇。法定代表人杨建国。被告杨贞林。被告徐坤霞。原告保定生力宝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贞林、徐坤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定生力宝饲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贞林、徐坤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11年被告杨贞林在原告处购买饲料,至2015年共欠原告饲料款12408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2015年1月10日,原、被告对账后被告打下欠原告饲料款124085元的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拒不偿还,故诉至贵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饲料款12408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杨贞林未答辩。被告徐坤霞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杨贞林与被告徐坤霞系夫妻关系。自2011年被告杨贞林在原告保定生力宝饲料有限公司购买饲料,陆续欠下原告饲料款124085元。2015年1月10日,被告杨贞林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欠保定生力宝饲料有限公司饲料款:124085元,大写:壹拾贰万肆仟零捌拾伍元正,欠款人姓名:杨贞林,2015年1月10日”。该笔饲料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杨贞林多次在原告处购买饲料,陆续欠下原告饲料款124085元,事实清楚,故原告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杨贞林与被告徐坤霞系夫妻关系,该笔饲料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杨贞林、徐坤霞连带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贞林、徐坤霞连带给付原告保定生力宝饲料有限公司饲料款124085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2元,由被告杨贞林、徐坤霞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永会审 判 员 刘二喜人民陪审员 田红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