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3刑初99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公司经理。2010年6月2日因赌博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2016年4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昆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6〕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9日1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苏E×××××小型普通客车,从昆山市金城明珠KTV出发,行驶至庆丰路长江路路口东侧,后在此处倒车准备离开的过程中,车头与不锈钢防护桩发生碰撞,经他人报警后被民警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9mg/100ml。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院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赔偿护桩损失人民币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顾某、林某、杨某、邓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驾驶证及驾驶资格查询信息、行驶证及车辆登记网上查询信息,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及结论,血样提取登记表,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刑事照片,监控录像,设备报价单及收条,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报告及事件单,身份证及公安机关人口信息查询,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综上,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交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程海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管惠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