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3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焦红利与焦建军、焦建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红利,焦建军,焦建敏,内丘县内丘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焦振生,郑桂珍,焦秀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97号原告焦红利,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常春,农民。被告焦建军,农民。被告焦建敏,农民。委托代理人文延军,系内丘县内丘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推荐。第三人内丘县内丘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丘县内丘镇西关村。法定代表人和艳宾,系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宏志,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焦振生,农民。第三人郑桂珍,农民。第三人焦秀花,农民。原告焦红利与被告焦建军、焦建敏及第三人内丘县内丘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焦振生、郑桂珍、焦秀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内民一初字第267号民事裁定。原告焦红利不服,提起上诉。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邢立民终字第374号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红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胡志强审判员 杨俊琦审判员 牛金叶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邢晓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