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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3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焦红利与焦建军、焦建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红利,焦建军,焦建敏,内丘县内丘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焦振生,郑桂珍,焦秀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97号原告焦红利,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常春,农民。被告焦建军,农民。被告焦建敏,农民。委托代理人文延军,系内丘县内丘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推荐。第三人内丘县内丘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丘县内丘镇西关村。法定代表人和艳宾,系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宏志,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焦振生,农民。第三人郑桂珍,农民。第三人焦秀花,农民。原告焦红利与被告焦建军、焦建敏及第三人内丘县内丘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焦振生、郑桂珍、焦秀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内民一初字第267号民事裁定。原告焦红利不服,提起上诉。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邢立民终字第374号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红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胡志强审判员  杨俊琦审判员  牛金叶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邢晓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