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民辖终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英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英,徐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民辖终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英,女,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富丽花园小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青,女,194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联合村。上诉人徐英不服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6)辽0882民初28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6)辽0882民初288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徐青诉讼请求符合大石桥市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范围,其在诉讼请求中表明,请求超过三千万元的部分放弃。上诉期间经本院询问,徐青明确表示该请求放弃部分包括三千万本诉,故可以认定其诉讼请求标的不超过三千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刁勇审 判 员 张悦代理审判员 林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彦 来自: